您所在的位置: 红盾首页 > 以事说法 > 正文

医疗广告应在核定的范围内发布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3702 更新时间:2008-4-22 10:05
 

医疗广告应在核定的范围内发布

  2002年2月4日,工商部门在日常监测中发现某报纸广告中有“三十秒钟告别眼镜”,“断绝臭味根源,从而彻底除腋臭烦恼”等字样。后经查明,这两个广告均有《医疗广告证明》,但广告公司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广告的实际内容超出了《医疗广告证明》所核准的范围。该广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作出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的处罚。

  评析:

  医疗广告因涉及患者的健康与安全,与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酒业、化妆品、烟草、农药等被列为广告管理的重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广告客户必须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而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以及超出核定范围发布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此外,上述两则医疗广告中还使用了宣传治愈率、有疗效等语句,也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贬低他人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医生等名义形象或使用推荐语进行宣传的等等。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想刊播医疗广告的单位,在发布医疗广告之前,请先到卫生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证明,确保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