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吊照或注销的企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547 更新时间:2008-2-29 11:13
已吊照或注销的企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某家具厂于2000年8月份向当地工商局申领了营业执照,是一合伙性质的企业,由周某和李某两人合伙经营。但企业成立后不久,由于家具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该厂的生产始终不能正常开展。2003年7月份,该厂因未参加2002年企业年度检验,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了执照,由于联系不到周某和李某,执照无法收缴。2004年9月份,周某利用一个很偶然的机会,在上海商品交易会上结识了一个广州客户,承接了一大笔家具业务,企业又重新开始了生产,经营情况逐渐好转。2005年6月份,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家具厂涉嫌无照经营,负责人周某出示营业执照交辩称办过营业执照,不是无照经营,执法人员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该厂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该厂也没有再申请办理新的营业执照。
评析:
国家对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厂虽申领过营业执照,但由于执照早已被吊销,又没有重新申领执照,以为只要营业执照在手里就是合法的,是有照经营。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朱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对该厂按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注销或者被吊销后,其经营资格即不复存在,继续经营的行为则构成无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