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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虚假宣传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164 更新时间:2008-4-22 10:01
 

禁止虚假宣传

  2003年3月,接企业投诉,某公司以国产模具钢冒充进口模具钢在市场上销售。后经工商部门查明,该公司在从未购进国外产模具钢的情况下,却在公司对外销售的报价单上明确标明日本产、德国产等模具钢的规格、价格及性能等,并以标明的日本、德国产模具钢的价格对外销售其经营的国产模具钢。工商部门在调查清楚后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评析:

  商品宣传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通过一定的媒介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依据。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的宣传,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品或者选择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明文禁止,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当事人的宣传使客户认为其销售的模具钢是进口产品,并进而作出了错误的决定而购买,损害了客户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

  现代社会呼唤诚信,企业经营更是需要诚信,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可能会让企业获得一时之利,但绝不会使企业在竞争中拥有真正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