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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名义不能随便用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137 更新时间:2008-2-29 11:11
 

“有限公司”名义不能随便用

  某市广夏房产中介服务部系个人独资企业,该服务部注册登记后,为宣传自己实力雄厚,就在其营业场所外挂出了“某市广厦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招牌,私刻了同样名称的公章,并制作相应的名片用于招揽生意。

  评析:

  该中介服务部在设立登记时为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形式完全不同,却冒用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给他人造成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对该中介服务部上述行为责令其改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种特定形式的企业,它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比一般企业严格得多,而且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方面更是有本质区别。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公司法》严厉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