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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行不可为,保密之心不可失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1916 更新时间:2008-4-22 9:59
 

侵权之行不可为,保密之心不可失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非标机械设备的企业,生产非标机械对图纸的信赖程度很高,自成立以来,该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设计了各种类型的图纸,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技术资料库,并对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2002年1月,甲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先后辞职,并于2002年1月中旬与宋某共同申请设立了乙公司,生产与甲公司同一类型的机械设备。自2002年4月份起,乙公司为了取得生产机械设备所需图纸,先后多次由其股东王某电话指示当时仍在甲公司工作的许某从甲公司盗窃机械产品设计图共22套,王某复印后尽数交给乙公司使用。同期,乙公司利用上述图纸生产出了与甲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机械设备并对外销售,共销售利用上述图纸生产的机械设备10台,销售总额30万元。2003年2月,在接到甲公司举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在查证了上述事实后,认定上述22套从甲公司盗取的机械产品设计图,系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依法对乙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评析: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很多企业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关键,也就成了企业争夺的焦点,一旦泄露,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民法通则》以及《刑法》中,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以下四种: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情节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规定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要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要牢固树立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意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