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禁止以次充好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4153 更新时间:2008-4-22 10:06
商品禁止以次充好
某电子产品经销部(简称经销部)和安徽省铜陵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铜陵公司)是多年的贸易伙伴,经销部是铜陵公司在本地区的特约经销商。铜陵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经销部虽然销售情况很好,但利润并不很丰厚,于是经销部以分解利用的名义,大量购入铜陵公司生产过程中淘汰的废产品,经过对不同规格产品的分拣,重新包装后冒充正品销售,2003年5月因同行举报而案发。工商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该经销部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评析:
在产品质量上的任何虚假行为都是必须禁止的,以次充好就是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在生产者哪里会有,在销售者那里也同样会有,所以《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对生产者作出禁止性规定,又在第三十九条对销售者作出同样的规定。该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制假售假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如确定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作为罚款基数,并且这个违法产品的范围包括已经售出的和尚未售出的产品,同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