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6336 更新时间:2008-4-22 10:05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
2003年5月,某报连续刊登了某厂生产的“灵芝保健茶”的食品广告。广告称:该“灵芝保健茶”是“癌症克星”“药到病除、绝处逢生”“该保健茶荣获中国保健食品博览会金奖”,并同时刊登了8位消费者反映饮用该保健茶后“病情好转”“返老还童”等内容的来信。
评析:
本案“灵芝保健茶”广告使用药品、医疗用语,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不得出现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之规定。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其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形象或名义作证明。某日报社承接该广告业务时,没有核实广告内容,造成上述违法广告的发布。两者均应当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查验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