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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销售最高奖不能超过5000元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946 更新时间:2008-4-22 10:02
 

抽奖销售最高奖不能超过5000元

  某酒厂为了促进产品销售,于2003年10月开展了“2003新款有奖型某某酒”的有奖销售活动,在某晚报上发布了“2000万元有奖大行动”的广告。该有奖销售活动以每销售2000万元的酒为一开奖单位,设置一、二、三等奖和普通奖四类。其中设定一等奖50名,免费到巴黎、柏林、伦敦旅游或得奖金5万元;二等奖150名,免费到东南亚各国旅游或得奖金2万元;普通奖为2元。兑奖方式为开盒即奖。此项活动开展后,仅该厂驻某市办事处就销售“2003新款有奖型某某酒”3780箱,已开奖16740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查处了这起违法有奖销售案件。

  评析:

  有奖销售,是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可分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二种。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之所以作这样的硬性规定,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案所涉及的行为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所设最高奖的数额巨大,远远超出了法定的5000元最高限额,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到另一个现象,一些经营者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并不是直接奖励金钱,而是代之以其他形式,如免费旅游等,尽管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但都属于企图规避法律的做法,其本质上仍是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经营者在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时,最好能事先将有奖销售的方案拿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者咨询,避免在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影响企业正常、合法的促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