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堂公告不能免除商家责任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4113 更新时间:2008-4-22 10:08
店堂公告不能免除商家责任
2004年6月,消费者协会接到一位投诉者的电话。投诉人张某在电话中反映,2004年4月30日在某商场花费5000元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在家里没有用一个月,这台价值不菲的热水器就不能正常工作了,张某就与商场联系,商场在进行检查后,认定是该热水器的产品质量问题,同意帮张某免费维修,张某也表示同意。可是在商场进行维修后两天,这台热水器又不能正常使用了。张某再次同商场联系,商场又派人进行了维修。可是第二次维修后半个月,这台热水器再次罢工。张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货,被商场拒绝,理由是商场的店堂告示中已经向消费者说明,“货物一经出店,概不退换”。
消协在接到投诉后,对事情进行了核实,并立即与该商场进行接触。在消协的催促和法规教育下,商场通过消协将5000元退款交到了张某的手中。
评析:
“货物一经出店,概不退换”等店堂告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当许多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往往因商场的告示而无可奈何,只能自认倒霉。
实际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经营者逃避责任,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上述行为有着具体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公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