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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3945 更新时间:2008-4-22 10:07
 

严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003年3月,有群众向工商部门投诉,称其新装修的住房三合板严重破裂、脱落。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进行实地调查,并邀请有关专家对其装修出现的问题进行会诊,发现其使用的胶水有质量问题。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对出售此胶水的某装饰材料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所出售的胶水有效期截止至1999年,现在该胶水已失去了应有的粘性,属过期失效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了处罚。

  评析: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这里讲的“失效”是指产品失去了本来应当具有的效力、作用。这里讲的“变质”是指产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功能、效力、作用等皆已丧失或大部分已丧失,不具备应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等必要的性能,很容易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