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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可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742 更新时间:2008-2-29 11:13
 

企业不可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某化纤纺织厂营业执照核准经营期限为1992年7月20日至2002年7月19日。2002年12月工商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厂未向工商由于效益不好,在营业执照经营期限到期后,一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据此,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该企业进行了相应处理。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该《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期限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期间,企业经营期限如果即将到期,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否则有可能变成无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