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红盾首页 > 以事说法 > 正文

未注册商标不能使用注册商标标记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303 更新时间:2008-4-22 10:02
 

未注册商标不能使用注册商标标记

  2003年10月,有群众向工商局举报某服装厂在其生产的羊毛衫的标识、吊牌、外包装上使用了尚未注册的“××”文字及图案商标,并擅自加注了“注册商标”标记。经查,该服装厂确实尚未注册“××”商标。其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工商部门对其作出了收缴带有冒充注册商标的标识、吊牌、外包装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析:

  企业在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经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准并发布正式核准公告、发放《商标注册证》后,才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上标注“注册商标”等标记,即为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商标在任何产品上都没有注册,但使用时却打上注册标记。本案中服装厂的行为就属这种情况。二是商标虽已注册,但超越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该注册商标。上述两种情况都是欺骗行为,是对客户和社会公众的一种欺骗,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而冒充注册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而冒充注册商标的,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二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