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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网吧需登记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488 更新时间:2008-2-29 11:10
 

经营网吧需登记

  2004年5月19日,某工商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本市××小区42号二楼有一网吧,白天不开门,只在晚上九点至次日七点间营业,未领取营业执照,且“光临”者多为中小学生,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工商部门经调查查明,举报属实。该网吧系徐某于2004年4月6日开设,营业面积30多平方米,共置电脑22台,应领取的证照一概未领。至案发时止,营业额7000余元。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徐某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评析:

近年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一些地方监督管理不力,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经营循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致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目前已到了非彻底治理不可的地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于2002年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具体规定了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步骤和条件,设立者应先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翻译片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