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承诺要到位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3775 更新时间:2008-4-22 10:07
“三包”承诺要到位
2004年5月,消费者李某到当地消协投诉,反映他于2004年4月15日在一家手机店花15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了10天显示屏就坏了,李某要求更换或者给予免费维修。手机店在进行检查后承认手机是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拒绝更换,只答应给予有偿维修。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认定该手机属于“三包”期内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店家应履行“三包”的承诺,手机店应当为其进行免费维修。
评析:
“本店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这是当前许多经营者的促销手段。但是在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承诺时,往往借多种理由予以拒绝。多数消费者往往怕麻烦,使经营者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实际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对“三包”有着具体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工商部门还可根据该法第五十条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