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内禁止哪些物品上市交易?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3479 更新时间:2008-4-22 10:34
问:集贸市场内禁止哪些物品上市交易?
答:《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下列物品禁止上市交易:
(一)中成药、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以及违禁中药材;
(二)枪支弹药、爆破器材、管制刀具、警用装备、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三)非法出版物及反动、淫秽物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
(五)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铁路、通讯、电力、油田、军事、广播电视等专用设备、器材及违禁生产用品;
(七)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八)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九)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文物及走私物品;
(十)国家规定必须进入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答:《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下列物品禁止上市交易:
(一)中成药、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以及违禁中药材;
(二)枪支弹药、爆破器材、管制刀具、警用装备、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三)非法出版物及反动、淫秽物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
(五)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铁路、通讯、电力、油田、军事、广播电视等专用设备、器材及违禁生产用品;
(七)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八)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九)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文物及走私物品;
(十)国家规定必须进入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