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者: 王若鹏 单位:市局公平交易局 综合科 浏览次数:2448 更新时间:2008-4-22 10:21
问:设立企业集团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成立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2003年,省工商局为鼓励支持企业组建集团,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冠省辖市(含)以下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
答: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成立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2003年,省工商局为鼓励支持企业组建集团,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冠省辖市(含)以下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