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消协松龄分会成功调解一起供暖纠纷
发布者: 杜慧 单位:淄博市局 消协 浏览次数:1684 更新时间:2009-5-25 11:27
2009年4月,淄川某小区消费者孙某来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08年11月按照每平方米23.6元的收费标准将取暖费1857.30元交给供热企业,但是送暖以来,有一个房间的暖气片不热。反映到供热企业,对方安排孙某、司某两位维修人员多次上门服务,多方面查找原因未果,包括卸开暖气片放水,流出的水是冰凉的,没有发现管道堵塞的情况。两位维修人员出具了当时测试的室内温度的书面材料,并让消费者写了一个详细情况材料,上交给供热企业的领导,等候处理意见。可是等到停止供热,反映的情况也未得到解决。
受理投诉后,由松龄消协分会进行了调查了解,认定本案中消费者投诉事实明确,侵权原因清楚,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共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后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返还收取费用”的规定,进行几次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供热企业退还消费者取暖费300元;二是供热企业、消费者积极配合,对供热管道进行维修,以保证下年度供热正常。
张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