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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展“百佳文明诚信民营企业”和“百佳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定活动的通知

发布者: 郭霞 单位:淄博市局 办公室(文秘) 浏览次数:4459 更新时间:2008-3-17 15:06
   

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诚信淄博”、“平安淄博”、“文明淄博”、“和谐淄博”的号召,营造文明诚信的发展环境,2008年,淄博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将继续在全市开展“百佳文明诚信民营企业”和“百佳文明诚信个体工商业户”评定活动,同时对获得2004-2005年度“百佳文明诚信民营企业”和“百佳文明诚信个体工商业户”称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认定,总体要求如下:

一、“百佳文明诚信民营企业”和“百佳文明诚信个体工商业户”评选范围、标准和方法

(一)评选范围

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会员。

    (二)评选标准

   百佳文明诚信民营企业评选标准:

    1、拥护党的领导,响应政府号召,服从行政管理,坚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照要求,符合条件的要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关心职工生活,并支持其积极开展工作。

2、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和诚实守信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每年保证职工受教育面不少于90%,并为职工文化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

3、在贸易经营活动和银行贷款中信誉良好,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和信贷“A”级以上资质企业,并在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百城万店无假货等系列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4、严格生产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牢固树立诚信立企、质量立企的观念,加强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决不坑害消费者利益。

5、无严重刑事案件和严重违法事件,企业环境优美,曾获区县级以上文明经营企业等荣誉称号,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6、企业连续三年保持效益良好,并适时主动开展救助济困、献爱心等奉献社会活动,适当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

百佳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标准:

1、拥护党的领导,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工商等部门行政管理,支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维护消费者利益,严把进货渠道关,坚决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童叟无欺,无坑蒙欺诈消费者现象。

3、连续两年被评为“五星级文明生产经营服务单位”,或多次获得市区其他荣誉称号。

4、在银行有贷款的,被银行确定为“信贷星级客户”,无失信记录。

5、经营效益良好,热心奉献社会。在所在市场和地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清理门前及周边卫生,保持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评选方法

1、按照企业自愿、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的原则,择优推荐,一年一评,由工商所(基层分会)初审推荐,报区县文明办、工商分局、个私协、信用协会联审。

2、市文明办、工商局、个私协、信用协会根据上报情况,予以材料核批、重点抽查、组织评选、研究确定“双百佳”名单,于年底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或进行命名表彰。

3、对受表彰的“双百佳”实行动态管理,年度复审,复审不合格的,或者出现影响较大违法违纪事件、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重新认定工作

1、对2004-2005年度评选的“百佳文明诚信民营企业”和“百佳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已满,需重新认定,此次一并纳入评选范围;

2、凡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税务、环境保护、社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的单位,取消其文明诚信资格,确保评选单位的诚信度。

三、奖励措施

1、凡被命名为文明诚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授予荣誉牌匾,并在企业年检时,可申请作为优先认定免检单位的条件。

2、市人事局、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个私协会将择优推荐获得“双百佳”称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山东省人事厅、省文明办、省工商局、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开展的全省“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文明诚信企业标兵”评选命名表彰活动。

3、凡被评为“双百佳”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优先推荐为省级“光彩之星”、省级“青年文明号”和全国“光彩之星”、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
“百佳文明诚信民营企业”和“百佳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评选活动将于5月底前结束。
                      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