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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者: 张群 单位:淄博市局 办公室(政务) 浏览次数:1321 更新时间:2008-2-28 17:50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和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
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6
、企业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7
、企业注册资金变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8
、企业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和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9
企业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