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红盾首页 > 企业登记 > 正文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者: 张群 单位:淄博市局 办公室(政务) 浏览次数:1768 更新时间:2008-2-28 17:50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红盾信息网》(http://www.zbgs.com.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