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红盾首页 > 企业登记 > 正文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者: 张群 单位:淄博市局 办公室(政务) 浏览次数:1726 更新时间:2008-2-28 18:02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