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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者: 王宣波 单位:淄博市局 企业注册局 注册局外资科 浏览次数:425 更新时间:2011-10-20 11:15
 

 

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