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办事指南
商标管理办事指南
一、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1、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具有自愿性,是否申请查询完全由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决定;具有有偿性,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查询费;具有参考性,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
2、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须有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委托书;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须有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委托书。(2007年新规定自然人申请必须有个体户经营执照的才可以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提供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4、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6、缴纳商标注册费。(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二、办理闲置商标交易须知:
闲置商标所有权人可自行办理商标交易,也可委托淄博市商标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并办理下列手续:
1、闲置商标所有权人向闲置商标展示交流平台工作人员出示商标注册证原件或复印件,出示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及其它能够证明商标所有人权利身份的相关证件。
2、闲置商标展示交流平台工作人员根据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相关组合形式,结合商标指向产品或服务内容为该商标提供建议交易价格。
3、填写闲置商标委托挂牌协议书,注明商标名称、注册号、使用商品、注册类别及交易价格,盖章签字。
4、闲置商标购买人可委托闲置商标展示交流平台工作人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也可自行委托其它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商标转让申请规费及代理费用由商标受让人支付。
三、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
(一)申请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商标注册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2、申请认定的商标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且使用期限一般满三年;
3、商标所有人重视广告宣传,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 5、商标所指定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6、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在市场上有较广的辐射面和较高的占有率;
7、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严重,须重点保护的,予以优先认定。
(二)申请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政管理机关盖章);
3、商标在国外的注册证件或其它有关证明资料;
4、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或商标标识照片;
5、近三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及进行广告宣传的宣传费单据复印件;
6、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售后服务优良的有关证明材料;
7、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等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的排名(须有权威部门的证明);
8、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9、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注册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申请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机构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确认具有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颁发《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