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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张永军 单位:淄博市局 办公室(文秘) 浏览次数:1329 更新时间:2009-2-10 15:04
         鲁工商个字〔200925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宽松的创业就业环境,努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促进就业工作

2009年,由于宏观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城镇就业岗位严重不足,造成农民工返乡,下岗失业人员增加,加上又有一批数量较大的高校毕业生涌入人力资源市场,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把促进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新服务方式,以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为服务对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创业就业环境,努力开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三)放宽企业出资管理。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

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

(四)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促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

(五)对个体经营登记实行优惠政策。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

三、积极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实现“零成本”创业

(一)个体经营实行试营业制度。2010年底前,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6个月。

(二)个体经营试营业不收费、不验照、轻微违规不罚款。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试营业的,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予罚款。

未办理营业执照已经开展经营活动的,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指导帮助其办理试营业执照。

四、创新服务方式,全方位促进就业工作

(一)组织开展创业政策咨询和毕业生成功创业者进高校巡回报告活动。一是与有关部门、高校密切配合,以工商登记法规和创业优惠政策为主要内容,向高校在校生进行咨询、讲解;二是树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样板,组织进校园巡回宣讲,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释疑解惑、树立榜样、增强信心。

(二)开展以促进创业就业为主题的“红盾帮扶活动”。建立与吸纳就业和创业企业的“包联帮扶”制度,开展“大走访”活动,确定重点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帮助不同就业群体选择适当工商登记形式,实行“点对点”帮扶,上门服务,支持返乡农民工回乡从事个体经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社区服务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更新登记管理理念,提供优质服务。改进登记注册工作,树立事前把关、调控,事后延伸服务的登记服务理念,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变通的一律变通;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本着尊重、扶持、善待原则,对其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和轻微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指导、预先警示、限期改正的方式来规范。同时,严肃工作纪律,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乱收滥罚、推诿扯皮、态度粗暴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维护良好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积极参与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严厉查处取缔“黑职介”。对领有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巡查,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劳动保障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取缔,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用工。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查处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对经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〇〇九年二月五日